马桶返水致房屋被泡楼上10户业主集体被诉谁应担责?
城市高层建筑中,管道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管道连接着同一栋楼的所有住户,一旦堵塞返水造成房屋被泡,常常引起邻里纠纷。遇到这样的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来看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马桶返水致房屋被泡
楼上 10 户业主被诉
2023 年 8 月,浙江安吉某小区 503 室业主突然发现自家楼顶渗水,于是向物业公司反馈。

由于 503 室业主的楼上住户 603 室业主并未入住,且事发时不在家,物业公司通过 603 室业主放在物业处的备用钥匙开门后发现,603 室地面已被污水浸泡深达五六厘米,马桶内污水持续外涌。

物业公司立刻组织人员清理,发现马桶 " 返水 " 是因为 503 室与 603 室之间的下水管道被湿巾、纸巾等堵塞。因长时间浸泡,503 室天花板、吊柜、603 室房屋墙体、地板、橱柜等受损。遭受财产损失的 503 室与 603 室业主于是分别提起诉讼,将楼上十户邻居、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3 室业主同时也将 603 室业主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高层住户和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五楼和六楼的这两家住户都因为管道堵塞造成了财产损失,而六楼及以上住户、物业公司还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在法院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那么应该承担责任的究竟是哪方?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上已入住业主不当使用下水管导致案涉损失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调查判定,503 室业主及时发现事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不承担责任。603 室业主未入住,疏于对自身财产的看管,客观上导致污水长期反涌无人发现,需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法官 梁赟:因为管道的堵塞,其实它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通常来讲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我们去看的时候,污水已经有五六厘米深了,可能也是好几天了,肯定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已经有一段时间的马桶返水的过程了。
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案发后积极应急处突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日常进行过污水管道检查疏通,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下水管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过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6 楼以上共用管道已入住业主,603 室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分别承担 40%、30%、30% 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相关当事人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楼上业主构成共同侵权
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因公共管道堵塞而致房屋受损,究竟应该由原告还是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法官 梁赟:楼上的业主就是说,我正常在使用管道,我没有向里面扔过这种不可以溶解的纸巾、湿巾。你现在 603 和 503 的业主来起诉我们,你也没有办法说出来到底是哪一个哪一户人家,哪个人来实施的行为导致了堵塞,所以他们觉得是原告没有尽到举证的义务。

法官认为,因丢弃杂物这种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内,水管堵塞具体由哪一户业主造成,权利人无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隐蔽工程,难以观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时间具有长期性,进一步提升举证难度。如果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权利人,过于苛责,其后果也将导致同类住户进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益的意识,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官认为,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其已能证明侵权主体为楼上业主群体的集合。根据民法典第 1168 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楼上业主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这个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则应按照 " 谁主张、谁举证 " 来认定。
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
避免疏于管理造成损失
本案中,被告的业主中有三户业主证明自己在案发前未在房屋内居住,免于赔偿。其余已入住高层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被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厨房和卫生间是日常生活利用率较高的区域,也是生活用水的主要空间,为保障管道排水畅通,居民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正确使用排水管道。在楼房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纠纷中,除了物业需要对小区管道公共设施承担维护义务外,作为业主也要加强对个人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避免因个人疏于管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